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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城区2019年公租房10日起申报,如何申请?符合条件的速看

转载 2019/06/06 10:23: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9080 阅读 0 评论 654 点赞

注意啦!

新余市中心城区

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即将申报

哪些人可以申请?

办理需要什么程序?

看下去你就知道了。

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消化我市中心城区历年累积剩余房源,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根据《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保【2016】1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余府办发【2013】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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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源信息

1、位于新余市高新区天润路旁的吉泰苑、和泰家园、盛泰苑小区;

2、位于春龙大道的盛泽园小区;

3、位于仙来大道的盛德世纪花园小区;

以上三个地方剩余的房源共计约250套,面积为26㎡-60㎡,优先配租结束后将公布具体房源表。

二、租赁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1、公租房多层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6元。

2、公租房高层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元。

享受低保的中心城区非农户籍家庭,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租金标准按余价字【2005】36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2、申请人需符合以下二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需在中心城区就业劳动关系稳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86000元。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租赁单位公房、直管公房及县区保障性住房的,需退出后方可申请。

7、家庭拥有小型车辆超过价值20万元的不得申请。

另驻扎本市的现役军人,在本市无房即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四、报名时间

本批次申报时间从2019年6月10日到2019年6月25日。摇号时间为2019年7月2日。

五、申请及办理程序

1、报名期间进行意向登记。申请人本人需要携带本人及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及【申请条件】中要求的材料相关原件到房产大厦一楼大厅登记报名意向。并签署《新余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声明及授权》。二人以上家庭(含二人)可登记大户型(两居室),一人单独申请的只能登记小户型(一居室)。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家庭纳入上一年度登记后未中签家庭统一进行分段摇号,本次电脑摇号中签结果将直接对应房源,不再产生轮候排序号,未分配到房源的登记家庭,可直接参加下次的剩余房源摇号,无需再次登记。

3、配租家庭在一个月内完成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办理入住手续。未完成资格审核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无正当理由放弃配租的家庭二年内不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六、资格审核程序

1、申报。已分配到房源的登记家庭需提供以下资料并上传至网上报名系统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填报配偶情况并提供婚姻状况证明(配偶需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计算家庭收入及住房面积)。

(3)不具备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人员需提供就业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4)其它需特殊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本人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初审。社区居委会应当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工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集中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务工地所属辖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3、复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4、核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相关网站及媒体予以公示7日,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七、优先配租

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先配租

1、经有关部门确定的肢体二级(含)以上残疾、军残。

2、经民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和经卫计委确定的计生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各类模范。

3、驻扎本市的现役军人。

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需携带相关优先证件材料到新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核验,6月28日优先组摇号,通过优先组报名序号参加电脑摇号,摇号结果将直接对应房源。

八、监督管理

1、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和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于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重报等情况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随时审查其申报材料,一经查处属实,一律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九、其他说明事项

1、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低保证明以及受救济等情况。

2、各级审查受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及办理申请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公共租赁住房摇号中签结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业务咨询电话:6448955

投诉监督电话:6449946

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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