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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一些地市陆续出台了针对疫情下的房地产政策,其中,萍乡、上饶、九江、抚州等4个设区市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将这4个设区市的文件原文推送,方便大家查阅。其他设区市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我们将第一时间推送。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 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若干 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 日
上饶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 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 济增长 2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 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6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饶府发〔2020〕3 号)等文件精神,努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推动房地产企业全面复工复市
1、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应复尽复。凡疫情轻、较轻的 县域,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复工条件的,要应复尽复。项目复工前,应报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住建部门备案。项目复工后,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复工开工的相关规定要求,落实《上饶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地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和《上饶市中心城区重大城建项目复(开)工疫情 防控操作手册》。
2、支持房地产交易市场多渠道复市。鼓励线上交易,住建部门要搭建网络销售平台,与房地产企业自有网络销售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相关协会利用媒体平台加强宣传;鼓励房地产企业推 行“预约分批限人”现场看房,促进有效交易;疫情轻、较轻的县域房地产企业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经当地防控应急指挥部 以及住建部门备案,可以有序开放售楼部,但必须严格限制现场人数,并记录出入人员信息和体温,不得组织规模较大、人员集中的促销活动。
二、多方联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3、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对信誉度好、没有重大资金拖 欠和债务纠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梯度管理的方式,预售资金监管重点部分由申报价格的 15%最多下调至8%,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审批1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放宽预售申报条件。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工程进度完成预售部分投资额的25%以上即可依法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降低企业土地资金使用成本。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今年计划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 50%的首付款,余款缴纳期限为6个月。
6、延期缴纳报建费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7、顺延项目开竣工时间。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解答,此次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应将约定的工期顺延。
8、延期纳税申报。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9、保持资金合理供应。全市各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要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及时审批个人住房贷款并有序投 放,有效缓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困难。
10、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不见面”审批、“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同等适用于房地产行业。市政府建立应 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各项工 作的监督协调,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抓好具体落实。
三、大力支持房地产企业战疫情勇作为
11、房地产企业要坚定信心,坚持高质量发展。国家“稳地 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市场宏观政策不会变,上饶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态势奠定的地方环境不会变,我市房地产行业已到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房地产企业要努力做到项目质量有保障、物业服务有口碑。
12、房地产企业要有效应对疫情,勇于作为、挺立潮头。要创新销售方式,及早研判、谋划好清明节返乡置业季;要保持销售价格稳定,合理制定销售目标,不采取大幅度降价换取销售量;要主动降低负债率,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要加强合作实现共赢,中小房企应积极与上市房企、品牌房企合作。
上述措施执行期,参照《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26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饶府发〔2020〕3 号) 的执行期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
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萍府办发〔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江西省发电)和《萍乡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舒困的十二条措施》(萍字〔2020〕7号)文件精神,全力支持我市房地产行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在线审批监管,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对按规定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竣工交付的,可依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竣工验收和项目交付期限相应顺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交付的客观情况。住建部门应指导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就延期交付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依法依约,妥善解决有关纠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
3.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银行业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等方式,支持相关房地产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萍乡分局、各商业银行)
4.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由房地产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房地产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从我市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房地产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不超过当期受损金额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房产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税务机关办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中的覆盖面。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放宽提取和贷款条件等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支持缴存人员改善住房条件。要加快住房公积金放款速度,任何房地产项目不得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疫情期间尽可能推行网上办公。(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
6.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布出让公告尚未交易的宗地,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终止或中止土地招拍挂交易,适当调整土地招拍挂交易时点,待疫情消除后重新或继续恢复招拍挂交易,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继续出让时,要在相关网站等媒体上发布补充公告;对宗地已成交但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延期签订时间为疫情消除后的5个工作日;2019年12月1日之后出让,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2020年1月24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缴纳,按程序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延期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的天数延期10个工作日,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宗地,时间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余款分期缴纳的,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7.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引导企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方式申请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电话预约,全力满足企业需求;对涉及疫情防控、城市运行、群众生活、重点项目建设等必需的涉企不动产登记业务,明确专人负责,即到即办;对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会同银行登记便民点,及时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与登记服务,实行“网上办、一次不用跑”,进一步缩短抵押办理时间,做好涉企贷款审批、抵押登记和贷款发放“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余额设定再次抵押,依法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助推企业增加抵押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8.大力推进房地产交易信息化建设。全力打造网上办事大厅,开展线上售楼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业务,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一次不跑”网上办。积极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宽网络销售渠道,推行网上销售的企业应承诺“无理由退房,及时退款”。加强网络销售房屋的监管和服务,禁止和严厉打击网上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促成交易。(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9.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的收费清单,没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0.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按原形象进度要求50%调整为35%计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市防控指挥部解除一级响应之日止,优惠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各政策措施由相关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萍市人线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0年2月22日
九江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着力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推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1.全力支持企业建设项目应复尽复。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复尽复。在复工前,要做好疫情防控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上岗人员排查、防控物资准备、现场防控管理及疫情防控方案等,并报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住建部门备案。项目复工后,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复工复产、项目开工的相关规定及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
2.全力开展企业帮扶工作。市住建局成立帮扶指导组深入建筑工地、房地产交易市场指导帮扶项目复工,当好疫情防控指导员、扶持政策宣传员、复工复产办事员。市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应急项目和400万以下项目支持上做好落实工作,推动金融相关帮扶政策对接落实到位。对承租公租房小区配套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的租金,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3.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有序开放售楼现场和门店,鼓励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推行网上办公,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二、积极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4.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期竣工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可依法将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时间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止时间为准,不计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商品房买受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交付的客观情况。
5.合理调整疫情施工工程费用。明确新冠肺炎疫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相关损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相关方协商解决;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6.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在疫情防控期间,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和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交付使用。对已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余额由“不得低于该项目同期预售工程总投资额或预售证批次的核算投资额的10%”,下调至6%。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完成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项目,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余额保留核算投资额的2%。
7.妥善处理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营销策略,采取务实、灵活的促销手段,促进商品房销售。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调价促销的,要实行风险评估严格控制,防止因促销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8.降低土地资金使用成本。企业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约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今年计划出让的建设用地,可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缴纳期限为3个月。
9.延期和减免税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根据企业申请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10.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引导在浔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5月31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展期等政策,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疫情期间未按期还本付息的房地产、建筑业贷款,可顺延还本付息期限。
11.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服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及时审批,不积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未能按月及时缴存的单位,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连续缴存。对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者在治疗期间或被采取医学隔离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正常还款,事后主动还款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按期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失信行为人员名单。
12.扶持物业服务市场发展。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向后延期,延期自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奖励。
三、切实优化政务服务
13.大力推行业务网上办理。企业资质、住房公积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质监安监注册、预售许可、直接发包工程备案等业务继续实行网上审批,按规定推行“容缺受理”,对按规定需提交纸质原件或现场踏勘的,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交纸质版原件。
14.推进房地产交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打造网上办事大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网上传输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不见面审核备案,鼓励中介企业在门店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实现“一次不跑”网上办。
15.优化网络培训和人员管理。疫情期间实行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继续教育网上进行、网上考试。实行网上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建筑工地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带班。
本措施执行期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发办发[2020]8号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 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意见》(抚发[2020]3号)文件精神,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建。建立企业复工复建报备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具备疫情防控要求和复工条件资料齐全的,实行一次办好,做到应复尽复。项目复工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企业复工复建、项目复工开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住建局)
二、大力推行网上在线审批。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在线审批,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网上出件。对按规定需提交纸质原件核查的,除特殊情况外,可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局)
三、降低企业购地资金使用成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对宗地已成交,按规定应在2020年1月23日之后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成交确认书》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5个工作日内;《土地出让合同》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延期缴纳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15个工作日内。今年内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下调为出让最低价的40%。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竣工,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延期时间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由市(县、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用地单位实际情况决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20年1月23日至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在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五、延期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疫情期间办理报建手续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用,在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缴清城市基础配套费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六、调整预售重点资金使用节点。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并制定了后期建设计划的,可申请使用该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50%。(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七、降低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2020年1月15日(含)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由6%调整至3%。(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八、放宽商品房预售申报条件。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适当降低预售商品房形象进度标准,高层、小高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的1/3调整为1/4,多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达到主体封顶形象进度调整为1/2,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九、激活市场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快开工,拉动市场消费活力,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户150元/㎡的购房补贴,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共同制定)。在此期间,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购房户全额缴交契税后,由受益财政对购房户所缴纳契税全额予以补贴(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制定)。加强房价管控,防止房地产企业因购房补贴肆意涨价,真正实现让利于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管局)
十、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合同备案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提高至60万元。7月1日起恢复至目前的最高额度5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一、顺延企业竣工交付时间。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房地产项目不能如期竣工交付的,依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竣工交付时间依据合同约定顺延三个月,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信贷额度,加大放款力度。对房地产项目,要做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适当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或者免除疫情期间的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还款承诺书后,予以适当延期,支持房地产企业渡过资金难关。(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各项政策由市房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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