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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发出通知 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转载 2020/03/09 10:25: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 作者: 985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转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的意见》的通知

赣建房〔2020〕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共享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2020年底前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将其违规经营情况推送至全省公共信用平台,并公开曝光。网络信息平台要核验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对2020年底前仍未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允许其发布房源信息,已上线的房源信息一律清理下架;网信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违规经营的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依法处理。

     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已完成房屋网签备案联网的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告诫、暂停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媒体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为企业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三、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建立齐抓共管、联动查处、矛盾纠纷调处的协调机制,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大对房源信息发布、租赁服务收费、租赁房屋安全、租赁金融业务、租赁企业等监管力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巩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治理成效,切实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银保监局

省委网信办

                                        2020年3月2日 

省房协编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原文请查阅本微信公众号2019年12月26日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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