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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人,省里发布重要通知!涉及所有企业!

转载 2020/03/11 09:36: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政务渝水 作者: 8750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为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实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此次降价范围为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基建用水的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供水企业在计收上述用户的水费时,统一按原到户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90%结算。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精神,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精神,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三、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输企业、各城镇燃气企业要认真落实,根据上游实际结算情况,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销售价格。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非居民用气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降低10%,由每立方米0.2元降至0.18元。


(三)自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各城镇燃气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降低10%。


(四)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各地要把上游环节供气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及城镇燃气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三个方面降价空间全部让利于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有关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在2020年4月底前,将本地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情况报送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二)足额传导红利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水电气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降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三)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有关燃气、供水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增强社会与企业的信心,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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