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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零售餐饮等行业产生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商品房买卖卖方无法按期交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有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产生大额费用如何认定? 5月19日,最高法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3条具体的指导意见。
“熊孩子”参与网络打赏可退还
疫情期间,不少孩子上网时间增加,更有“熊孩子”在网络直播平台用父母支付宝、银行卡“慷慨”打赏……面对这种情况,监护人能否要回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涉及到网络打赏等问题的多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时非常慷慨,有的金额达到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刘贵祥说。
餐饮业无法及时缴租一般不予支持解除合同
针对餐饮等行业租赁纠纷,刘贵祥表示,《意见》要求,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刘贵祥解释,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刘贵祥表示,营业额的下降,回笼资金的困难,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这个时候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及其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
商品房不能按期交房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意见》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则上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以解除合同。”林文学表示。
《意见》第2条则规定,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
林文学解释认为,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出现的合同履行困难,主要是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这两种情形,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往往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多数是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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