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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庭人员变化来调整承包地,真的好吗?

转载 2021/02/02 10:17: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土地论坛 作者: 2451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各地出现了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的情况,这时候就有人抱怨:为什么他家就两口人有好几亩的地,我家十几口人才一亩三分地,不公平啊!土地承包得调整!


而最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列席代表座谈会上,有代表也提出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的意见建议。


那农村土地承包还会调整吗?还能调整吗?



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目前不会大调整!


要知道,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又进一步做了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


当然,目前土地承包也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大家在特殊情形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可要大调整还是很难的了!



为什么不能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


而且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无地问题。


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不仅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也会制约农户对土地的稳定投入,影响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无地农民”怎么办?


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


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


对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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